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同时切实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就近期外来人员进入本院及案件材料流转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凡进入检察院办理业务的低风险地区外来人员除须出示粵康码和行程卡外,还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测体温、佩戴口罩,做好信息登记工作。体温或粵康码异常、无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员不得进入本院。
二、近14天以来,有疫情发生地市旅居史、以及与各地公布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行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如需办理相关业务的,请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联系本院。
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住院、隔离,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承办员额检察官,本院视具体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人员。
四、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其他相关诉讼人员可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本院案件管理中心接待电话(0752-3823567)等方式查询案件诉讼进程,提出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开展辩护代理预约等;可通过提交电子扫描件(PDF格式)或者邮寄方式递交诉讼材料。邮寄地址:惠州市惠阳区白云二路204号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邮政编码:516211。
五、对于所办理的案件,本院将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尽可能采取电话、视频等方式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
六、本院依法加强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阻碍的,将及时依法办理。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2月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同时切实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就近期外来人员进入本院及案件材料流转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凡进入检察院办理业务的低风险地区外来人员除须出示粵康码和行程卡外,还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测体温、佩戴口罩,做好信息登记工作。体温或粵康码异常、无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员不得进入本院。
二、近14天以来,有疫情发生地市旅居史、以及与各地公布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行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如需办理相关业务的,请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联系本院。
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住院、隔离,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承办员额检察官,本院视具体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人员。
四、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其他相关诉讼人员可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本院案件管理中心接待电话(0752-3823567)等方式查询案件诉讼进程,提出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开展辩护代理预约等;可通过提交电子扫描件(PDF格式)或者邮寄方式递交诉讼材料。邮寄地址:惠州市惠阳区白云二路204号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邮政编码:516211。
五、对于所办理的案件,本院将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尽可能采取电话、视频等方式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
六、本院依法加强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阻碍的,将及时依法办理。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