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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条件
时间:2022-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等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有以下条件:

一、 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救助的情形

  1.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 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4. 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 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异致的;
  6. 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得至合理补偿、救助的。

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书。列明申请人的身份、与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权利人)的关系、原案件简要案情、家庭生活困难情况等;
  2.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权利人)本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权利人)近亲属的,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需证明与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权利人)的近亲属关系;
  3. 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5.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或者救助的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不影响相关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
  2.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3.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情况,理性地表达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拒不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不予救助;
  4.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骗取司法救助金的,除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给予司法救助以一次为限,在其他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已经给予司法救助的,不予重复救助;
  6. 对救助审批意见或者审批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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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条件

时间:2022-08-24  作者: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等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有以下条件:

一、 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救助的情形

  1.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 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4. 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 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异致的;
  6. 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得至合理补偿、救助的。

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书。列明申请人的身份、与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权利人)的关系、原案件简要案情、家庭生活困难情况等;
  2.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权利人)本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权利人)近亲属的,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需证明与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权利人)的近亲属关系;
  3. 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5.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或者救助的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不影响相关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
  2.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3.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情况,理性地表达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拒不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不予救助;
  4.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骗取司法救助金的,除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给予司法救助以一次为限,在其他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已经给予司法救助的,不予重复救助;
  6. 对救助审批意见或者审批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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